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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04 Wed 20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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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巴拉的介紹
- Mar 07 Mon 2011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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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通靈邁向更大層次的開放

再一次,開放通靈!
歐林六書(雖然歐林跟Sanaya他們本來有計劃寫別的書,不過後來他們帶出來的資訊都太龐大了,大概是放不上「書」這種形式的媒介了)的最後一個譯本-開放通靈,終於在兩三個月前正式出版了。
相信一些有在關注這個部落格的格友們都知道,我去參加過Lucia老師的開放通靈工作坊,也向一名稱為青之上的指導靈通靈,在那之後我就再也沒有持續通靈了。
- Jan 12 Wed 2011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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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01/12~03/12 我的首次陶藝個展

新年快樂!
過去的一年感謝各位來訪這個部落格,雖然晚了很久,但還是很想向大家拜年。
距離上次更新已經很久了,會不會有人在好奇我是怎麼了呢?
如果正在瀏覽這次更新的您曾有過這樣的擔心,那我真的是得誠心地說上一聲「對不起」。
- Oct 25 Mon 2010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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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想〕Natural Mind Meditation
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冥想,無論是學習冥想的初階學習者或是資深的導師們,這個冥想我個人非常推薦。
這個冥想來自於時間的法則基金會的13 Moon Pocket Calendar,當我每一次為一個問題感到困惑,並發覺思考解決不了的時候,我就會要求我的大我或造物者的幫助。然後進行這個冥想,這個冥想非常簡單,並沒有任何影像化的部份,要求的是將你的理性心智(我們一直用來思考的部份)暫時抽離。
這個冥想來自於時間的法則基金會的13 Moon Pocket Calendar,當我每一次為一個問題感到困惑,並發覺思考解決不了的時候,我就會要求我的大我或造物者的幫助。然後進行這個冥想,這個冥想非常簡單,並沒有任何影像化的部份,要求的是將你的理性心智(我們一直用來思考的部份)暫時抽離。
- Oct 19 Tue 2010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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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巴拉〕一首《生命之樹》的詩
- Oct 16 Sat 2010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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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6小記(10月20日更新)
應該已經有很多人注意到我很久沒有更新了,我的老師還因此來信問候我近況如何...XD
我只能說,過得還不錯。
我有很多很多東西其實一直都很想跟大家分享,但是時機似乎尚未成熟,每一次想發文可是又想不到要寫什麼...
那麼...先說說我最近發生了什麼事...
我只能說,過得還不錯。
我有很多很多東西其實一直都很想跟大家分享,但是時機似乎尚未成熟,每一次想發文可是又想不到要寫什麼...
那麼...先說說我最近發生了什麼事...
- Sep 15 Wed 2010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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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生活以及與青之上的互談
注意:這篇文章的訊息因為是在幾個月前(大約是6月28日前後幾天)寫 下的,所以有些部份有點舊了,加上這段期間發生了很多事,所以訊息有點中斷,並且未如當初預想的時機發表,關於這點還請各位見諒。希望這篇訊息仍能幫上一些忙。
Preface
Preface
- Aug 27 Fri 201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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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身心靈產業合法有幾人?
標題有點聳動,但我的出發點並非針對任何個人、服務、產品、單位,而是以目前台灣整個身心靈產業的現狀,提出點個人於法律規範上的建議,畢竟當我們選擇在
某個政府組織管理的地區生活時,便代表我們同意接受該組織公告的法律規範,因此在法律修改前,即便有再多的爭議,依法行事應該還是最好的選擇。
當然每個人都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遵守法律或忽視法律,但當做了選擇之後,後續如果面臨相關法律問題時,便得跳脫自己是「受害者」的思維,或是使用同業眼紅之類的藉口,套句身心靈產業的行話:「一切的實相都是我們自己創造與選擇的」,對吧?
「占星部落格標榜心理諮商 挨罰」這則新聞是相當有代表性的,以下引用自由時報6/23之報導:
吳安蘭被檢舉在個人部落格上,刊登心理諮商廣告,遭台北縣政府依違反心理師法裁罰三萬元。全案可上訴。吳安蘭不服,打行政訴訟,她指出,從占星角度的心理
諮商,已相當程度取代心理師部分諮商功能,市場接受度也高過心理師。她認為,裁罰處分侵害到占星行業的生存權及工作權,且網站中已經標明「命盤」及「占
星」等字,消費者可以輕易辨識,無混淆誤認可能。合議庭認為,占星、算命業者不可宣稱其工作有「心理治療」或「心理諮詢」功能,否則恐會降低心理師專業形
象,也可能造成資訊混淆效果,判吳女敗訴。
撇除我個人心中對心理師、占星師服務成效的主觀認定,依照相關法律規範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的裁罰確有依據。
(一)心理諮商的法律規範
(1)心理師的定義:心理師在中華民國屬於有專法管理的法定職業類別,根據「心理師法」規範心理師資格的取得有相關學經歷限制且須經國家考試認證,且執業前2年需於指定機構進行實務訓練,每6年依提出之繼續教育證明申請職業執照更新。心理師分為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兩者各有明確定義的業務範圍
A.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
三、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七、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臨床心理業務。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B.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
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因此依照「心理師法」第5條:非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名稱,然後根據第36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42條: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身心靈服務從業者如何避免觸犯「心理師法」
A.避免使用爭議文字:
「心理師法」的一如「醫師法」重點是放在執業的動作,以「心理諮商」為例,「心理」是通用性的名詞,「諮商」則是專用性的動詞,因此非具備心理師資格使用
「心理諮商」屬違法行為,「占星諮商」亦有違法之虞,但「心理占星」則不受此限。台灣法律採無罪認定,而「文字」的使用往往是判決中非常有力的證據,分清
楚諮詢和諮商的不同,對於避免此一爭議相當有幫助。
諮商:依照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諮商除了有商議、談判之意義外,也是專指心理輔導的歷程,專業諮商員在與案主直接面對面的情境下,根據需要,協助其解除
心理困惑,面對現實,並得到內在自發的成長。英文的諮商是counseling,而心理諮商在牛津字典中的解釋為「Counseling
psychology is a psychological specialty that encompasses research and
applied work in several broad domains: counseling process and outcome;
supervision and training; career development and counseling; and
prevention and
health.心理諮詢是一種心理專業,研究和應用的範圍包涵:輔導的過程和結果;監督和訓練;職業發展和諮詢;預防和保健。」
諮詢:依照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諮詢是指詢問、商量。英文的諮詢是consultation,而提供諮詢服務者便是consultant,牛津字典中的
解釋為「A consultant is a usually an expert or a professional in a specific
field and has a wide knowledge of the subject
matter.一個諮詢顧問通常是特定領域的專家,針對特定議題具有廣泛的知識。」
B.注意執業之範圍與描述:
「心理師法」第42條:未取得心理師資格執行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上述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
師的業務範圍,是屬於禁止使用的之文字描述,尤其「精神官能症」是許多身心靈服務提供者常著墨的個案內容介紹,精神官能症大致區分為六項 -
焦慮、畏懼、強迫、憂鬱、衰弱、慮病、歇斯得里性精神官能症,這部份屬刑事責任務必謹慎為之。
(二)醫療行為的法律規範
相較於「心理諮商」的爭議,我覺得更嚴重的應該是「醫療行為」,因為許多身心靈的課程或個案,往往將疾病的診斷、治療,甚至器官、組織的功能改善,堂而皇之行諸於文字、語言,這些其實都是違法行為。
(1)醫療行為:
依照「醫生法」第28條 -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醫療法」第84條 -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第104條 -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衛生署基於醫政管理上之需要,藉由行政解釋,對於醫療行為予以定義,其中最具有代表性者,乃是該署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衛署醫字第八一五六五一四
號函釋所持之見解,其謂:「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
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根據以上釋示,醫療行為應包含兩大類:
第一大類為: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診察、診斷及治療之行為。
第二大類為: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之行為。
舉例,有位身心靈服務者,掃描個案能量後說:「你有胃痛,我待會幫處理,你的疼痛應該會舒緩」、「你最近應該常失眠,我會幫你疏通,回去之後就比較好
睡」、「憂鬱症的狀況,經過這次個案可以得到紓解」,胃痛是生理性疾病、失眠是精神官能症、重度憂鬱症是精神疾病,診斷病症並以治療為目的就是醫療行為,
因此如果上述服務者沒有合法醫生資格,經檢舉或查獲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如果將些說法化為文字宣傳則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身心靈服務從業者如何避免觸犯「醫生法」、「醫療法」
衛生署為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以衛署醫字第八二0七五六五六號函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項」,內容包括:
1.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方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2.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3.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84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所以身心靈界的各種能量療法、順勢療法、自然療法,可適用此一解釋令定義之「民俗療法」而不列入醫療管理,意即既無其他資格之限制,亦不須加入任何團體,
業者均可自行執行,但不可涉及任何疾病之診斷、治療、預防。且其非醫療機構,仍應遵守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之規定,因此不得有以
暗示及影涉醫療行為如刊登病名及療效之醫療廣告。。
舉例,有位身心靈服務者提供能量服務個案,服務說明為:「透過能量療法,清除身心靈積累的廢棄物,協助放鬆舒緩心智、情緒,讓夜間的休息成為深度靜心的充
電與享受。」這就規避了診療失眠精神官能症的觸法行為,又可達到說明服務功能之效。至於業力、光體、乙太體、脈輪、氣場...這類的描述,因為非屬目前法
規認定之實證醫學範圍,當然也是相對安全的用字遣詞。
(三)營業行為的法律規範
(1)稅務規範:
目前台灣身心靈界無論是提供個案服務、販賣商品、開立課程,有依法開給收據、發票、繳稅者確實不多,這部份就不多談了,請自行參考「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2)商品規範:
A.「商品標示法」:所有的商品都應符合,銷售通路也不得販售不合規定之商品。
第7條 -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第8條 - 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之。
第9條 -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 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第12條 -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第15條 -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第 16 條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
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
B.「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例如各類芳療產品、Aura-Soma產品...等,這類產品除商品標示外,於任何媒體刊載的廣告文宣都必須送審申請廣告許可字號。
第6條 -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
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第7條 -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24條 -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
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
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
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第28條 -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30條 -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C.「商品檢驗法」:例如彩光針灸、彩光筆、能量版、克里安儀、氣場儀、光子儀、光療儀、Q-Link...等
第6條 -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
規定。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
售。
第60條 -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
有前項情形且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60-2條 - 銷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D.「藥事法」:任何提及療效的口服、外用或器材,都被視為藥品/醫療器材,比如提及療效的能量產品、水晶礦石,由於貼布型態屬醫療器材之定義,所以能量貼會被歸於此類。
第65條 -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69條 -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70條 -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第91條 - 違反第六十五條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E.花精是酒!!!
因為花精產品的酒精含量至少16%~40%,已經超過法定認定的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即為酒,故國內進口、販售花精之業者都避談口服,
對外以滴於手腕、皮膚含糊說明,但倘若販售花精時有提及滴於口中吸收,那便違反了「菸酒管理法」、「酒類標示管理辦法」,如提供給未成年人更是觸犯了「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
「菸酒管理法」
第4條 -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第6條 -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
第31條 - 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第47條 -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第57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26條 -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吸菸、飲酒、嚼檳榔。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55條 -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3)開課規範:
A.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除非以「會議及展覽服務業」之營業項目,舉辦非定期之研討會、座談會,否則若符合法規要件者,都應申請設立短期補習班,申請辦法由各地方政府自訂。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24條 -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第3條 -
本規則所稱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預收學生人數並達五人以上之短期補習
班。法人或人民團體經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7條 - 補習班得設置技藝及文理類科。但所設類科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法規。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有關之類科。其設置與醫學相關之類科者,不得藉實習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
第12條 -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生平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班舍建築物之使用、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第28條 -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載明於其招生簡章、廣告及報名表。前項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瞭解收、退費之規定。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瞭解收、退費之規定,應由學生詳閱後簽章。
第29條 -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收費項目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B:「就業服務法」:聘請外籍講師時需申請工作證
第43條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第44條 -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45條 -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63條 -
違反第四十四條,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
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 64 條 -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違
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4)其他:
A.詐欺罪:
這部份以各種玄妙的服務、課程內容最容易引起相關爭議,代表案例便是宋七力事件,因1996年遭璩美鳳檢舉宗教斂財,於1997年遭起訴依常業詐欺罪一審
被判7年有期徒刑,2003年高等法院認為宋七力所論述思想內容甚至實相境界乃屬宗教信仰領域,非法院所能審究,全案查無被害人,也無證據證明宋七力施行
詐術,因此高等法院判決無罪。2005年高等法院認為宋七力是否有神通無從檢驗,司法機關也無從強求任何人為證明,此乃屬宗教信仰領域,非法院所能審究,
也無證據證明宋七力施行詐術,因此更一審判決無罪。2008年8月對於宋七力高等法院更二審之無罪判決,高檢署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宋七力無罪定讞。
雖然最後宋七力無罪定讞,當過程中冗長的法律爭訟,如非有相當財力與法律支援者脫身實非易事。
刑法
第339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B.妨害秘密罪:將個案過程以文字分享,也需注意以免觸法。
刑法
第316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C.「公平交易法」:販售商品限制市場價格,或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都有觸法之虞
第18條 -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第21條 -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以上這些身心靈產業法律注意事項,是我(宋驊明)過往於企業任職時負責管理之部門業務,其下有部份業務便是法律事務、公部門關係,所提出的個人觀察與經驗分享,如有相關法律諮詢或服務需求,請洽尋專業之律師提供服務。
或許看了這些相關規範,有些身心靈產業的朋友會認為窒礙難行或覺得不合理,但其實相關規範其他產業也都一體適用,為何身心靈產業卻無法遵循呢?我以往於法
律常識的教育訓練演講時,時常舉販售創意設計的公司卻使用盜版軟體、販賣著作權的作家卻下載盜版電影為例,其中的荒謬與諷刺之處大家應該都能體會,那為何
傳遞活在當下、如實體驗生命挑戰的身心靈界,卻要逃避面對現實的法律規範呢?
法律是什麼?自古以來探討法律哲學的學者們有許多不同的見解:
約翰·奧斯汀有個功利的答案說:「法律是基於對懲罰的恐懼,由一個主權國家對有服從習慣的人民所下的命令」。
讓·雅各·盧梭說:「人們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從法律,因為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
弗里德里希·尼采說:「法律是由權力意志中所產生的,並不能被歸類成道德或不道德。」
約瑟夫·拉茲也主張:「法律是種權威,純粹經由社會認同,而不需要有道德上的理由。」
無論你的看法是什麼,人人都有選擇權,選擇遵守、選擇不遵守、選擇推翻、選擇修改、選擇不作為,只是人人也都得替自己的選擇負責!
這篇文章是寫給身心靈產業的從業人員參考,但也是寫給身心靈產業的消費者評斷,究竟各種服務、課程、商品的效用何在,法律規範是種參考,我們依內心的信念所做的選擇才是最終的指標。
以我自己在國內外各種身心靈產業花費可買間台北市小套房金錢所得到經驗是:「錢買不到力量、錢買不到智慧、錢買不到健康、錢買不到開悟。錢只買得到經驗,我在各種經驗中學到的,就是依著和諧做選擇,而非依著恐懼做選擇」。
好了,不多說,非常久沒打這樣的長篇大論了,手有點酸,祝福大家都能在身心靈的產業中找到屬於自己的樂園!
某個政府組織管理的地區生活時,便代表我們同意接受該組織公告的法律規範,因此在法律修改前,即便有再多的爭議,依法行事應該還是最好的選擇。
當然每個人都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遵守法律或忽視法律,但當做了選擇之後,後續如果面臨相關法律問題時,便得跳脫自己是「受害者」的思維,或是使用同業眼紅之類的藉口,套句身心靈產業的行話:「一切的實相都是我們自己創造與選擇的」,對吧?
「占星部落格標榜心理諮商 挨罰」這則新聞是相當有代表性的,以下引用自由時報6/23之報導:
吳安蘭被檢舉在個人部落格上,刊登心理諮商廣告,遭台北縣政府依違反心理師法裁罰三萬元。全案可上訴。吳安蘭不服,打行政訴訟,她指出,從占星角度的心理
諮商,已相當程度取代心理師部分諮商功能,市場接受度也高過心理師。她認為,裁罰處分侵害到占星行業的生存權及工作權,且網站中已經標明「命盤」及「占
星」等字,消費者可以輕易辨識,無混淆誤認可能。合議庭認為,占星、算命業者不可宣稱其工作有「心理治療」或「心理諮詢」功能,否則恐會降低心理師專業形
象,也可能造成資訊混淆效果,判吳女敗訴。
撇除我個人心中對心理師、占星師服務成效的主觀認定,依照相關法律規範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的裁罰確有依據。
(一)心理諮商的法律規範
(1)心理師的定義:心理師在中華民國屬於有專法管理的法定職業類別,根據「心理師法」規範心理師資格的取得有相關學經歷限制且須經國家考試認證,且執業前2年需於指定機構進行實務訓練,每6年依提出之繼續教育證明申請職業執照更新。心理師分為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兩者各有明確定義的業務範圍
A.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
三、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七、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臨床心理業務。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B.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
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因此依照「心理師法」第5條:非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名稱,然後根據第36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42條: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身心靈服務從業者如何避免觸犯「心理師法」
A.避免使用爭議文字:
「心理師法」的一如「醫師法」重點是放在執業的動作,以「心理諮商」為例,「心理」是通用性的名詞,「諮商」則是專用性的動詞,因此非具備心理師資格使用
「心理諮商」屬違法行為,「占星諮商」亦有違法之虞,但「心理占星」則不受此限。台灣法律採無罪認定,而「文字」的使用往往是判決中非常有力的證據,分清
楚諮詢和諮商的不同,對於避免此一爭議相當有幫助。
諮商:依照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諮商除了有商議、談判之意義外,也是專指心理輔導的歷程,專業諮商員在與案主直接面對面的情境下,根據需要,協助其解除
心理困惑,面對現實,並得到內在自發的成長。英文的諮商是counseling,而心理諮商在牛津字典中的解釋為「Counseling
psychology is a psychological specialty that encompasses research and
applied work in several broad domains: counseling process and outcome;
supervision and training; career development and counseling; and
prevention and
health.心理諮詢是一種心理專業,研究和應用的範圍包涵:輔導的過程和結果;監督和訓練;職業發展和諮詢;預防和保健。」
諮詢:依照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諮詢是指詢問、商量。英文的諮詢是consultation,而提供諮詢服務者便是consultant,牛津字典中的
解釋為「A consultant is a usually an expert or a professional in a specific
field and has a wide knowledge of the subject
matter.一個諮詢顧問通常是特定領域的專家,針對特定議題具有廣泛的知識。」
B.注意執業之範圍與描述:
「心理師法」第42條:未取得心理師資格執行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上述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
師的業務範圍,是屬於禁止使用的之文字描述,尤其「精神官能症」是許多身心靈服務提供者常著墨的個案內容介紹,精神官能症大致區分為六項 -
焦慮、畏懼、強迫、憂鬱、衰弱、慮病、歇斯得里性精神官能症,這部份屬刑事責任務必謹慎為之。
(二)醫療行為的法律規範
相較於「心理諮商」的爭議,我覺得更嚴重的應該是「醫療行為」,因為許多身心靈的課程或個案,往往將疾病的診斷、治療,甚至器官、組織的功能改善,堂而皇之行諸於文字、語言,這些其實都是違法行為。
(1)醫療行為:
依照「醫生法」第28條 -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醫療法」第84條 -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第104條 -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衛生署基於醫政管理上之需要,藉由行政解釋,對於醫療行為予以定義,其中最具有代表性者,乃是該署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衛署醫字第八一五六五一四
號函釋所持之見解,其謂:「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
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根據以上釋示,醫療行為應包含兩大類:
第一大類為: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診察、診斷及治療之行為。
第二大類為: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之行為。
舉例,有位身心靈服務者,掃描個案能量後說:「你有胃痛,我待會幫處理,你的疼痛應該會舒緩」、「你最近應該常失眠,我會幫你疏通,回去之後就比較好
睡」、「憂鬱症的狀況,經過這次個案可以得到紓解」,胃痛是生理性疾病、失眠是精神官能症、重度憂鬱症是精神疾病,診斷病症並以治療為目的就是醫療行為,
因此如果上述服務者沒有合法醫生資格,經檢舉或查獲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如果將些說法化為文字宣傳則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身心靈服務從業者如何避免觸犯「醫生法」、「醫療法」
衛生署為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以衛署醫字第八二0七五六五六號函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其相關事項」,內容包括:
1.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方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2.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3.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84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所以身心靈界的各種能量療法、順勢療法、自然療法,可適用此一解釋令定義之「民俗療法」而不列入醫療管理,意即既無其他資格之限制,亦不須加入任何團體,
業者均可自行執行,但不可涉及任何疾病之診斷、治療、預防。且其非醫療機構,仍應遵守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之規定,因此不得有以
暗示及影涉醫療行為如刊登病名及療效之醫療廣告。。
舉例,有位身心靈服務者提供能量服務個案,服務說明為:「透過能量療法,清除身心靈積累的廢棄物,協助放鬆舒緩心智、情緒,讓夜間的休息成為深度靜心的充
電與享受。」這就規避了診療失眠精神官能症的觸法行為,又可達到說明服務功能之效。至於業力、光體、乙太體、脈輪、氣場...這類的描述,因為非屬目前法
規認定之實證醫學範圍,當然也是相對安全的用字遣詞。
(三)營業行為的法律規範
(1)稅務規範:
目前台灣身心靈界無論是提供個案服務、販賣商品、開立課程,有依法開給收據、發票、繳稅者確實不多,這部份就不多談了,請自行參考「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2)商品規範:
A.「商品標示法」:所有的商品都應符合,銷售通路也不得販售不合規定之商品。
第7條 -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第8條 - 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之。
第9條 -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 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第12條 -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第15條 -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第 16 條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
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
B.「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例如各類芳療產品、Aura-Soma產品...等,這類產品除商品標示外,於任何媒體刊載的廣告文宣都必須送審申請廣告許可字號。
第6條 -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
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第7條 -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24條 -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
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
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
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第28條 -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30條 -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C.「商品檢驗法」:例如彩光針灸、彩光筆、能量版、克里安儀、氣場儀、光子儀、光療儀、Q-Link...等
第6條 -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
規定。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
售。
第60條 -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
有前項情形且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60-2條 - 銷售者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D.「藥事法」:任何提及療效的口服、外用或器材,都被視為藥品/醫療器材,比如提及療效的能量產品、水晶礦石,由於貼布型態屬醫療器材之定義,所以能量貼會被歸於此類。
第65條 -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69條 -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70條 -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第91條 - 違反第六十五條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E.花精是酒!!!
因為花精產品的酒精含量至少16%~40%,已經超過法定認定的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即為酒,故國內進口、販售花精之業者都避談口服,
對外以滴於手腕、皮膚含糊說明,但倘若販售花精時有提及滴於口中吸收,那便違反了「菸酒管理法」、「酒類標示管理辦法」,如提供給未成年人更是觸犯了「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
「菸酒管理法」
第4條 -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第6條 -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
第31條 - 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第47條 -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第57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26條 -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吸菸、飲酒、嚼檳榔。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55條 -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3)開課規範:
A.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除非以「會議及展覽服務業」之營業項目,舉辦非定期之研討會、座談會,否則若符合法規要件者,都應申請設立短期補習班,申請辦法由各地方政府自訂。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24條 -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第3條 -
本規則所稱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預收學生人數並達五人以上之短期補習
班。法人或人民團體經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7條 - 補習班得設置技藝及文理類科。但所設類科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法規。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有關之類科。其設置與醫學相關之類科者,不得藉實習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
第12條 -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生平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班舍建築物之使用、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第28條 -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載明於其招生簡章、廣告及報名表。前項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瞭解收、退費之規定。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瞭解收、退費之規定,應由學生詳閱後簽章。
第29條 -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收費項目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B:「就業服務法」:聘請外籍講師時需申請工作證
第43條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第44條 -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45條 -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63條 -
違反第四十四條,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
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 64 條 -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違
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4)其他:
A.詐欺罪:
這部份以各種玄妙的服務、課程內容最容易引起相關爭議,代表案例便是宋七力事件,因1996年遭璩美鳳檢舉宗教斂財,於1997年遭起訴依常業詐欺罪一審
被判7年有期徒刑,2003年高等法院認為宋七力所論述思想內容甚至實相境界乃屬宗教信仰領域,非法院所能審究,全案查無被害人,也無證據證明宋七力施行
詐術,因此高等法院判決無罪。2005年高等法院認為宋七力是否有神通無從檢驗,司法機關也無從強求任何人為證明,此乃屬宗教信仰領域,非法院所能審究,
也無證據證明宋七力施行詐術,因此更一審判決無罪。2008年8月對於宋七力高等法院更二審之無罪判決,高檢署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宋七力無罪定讞。
雖然最後宋七力無罪定讞,當過程中冗長的法律爭訟,如非有相當財力與法律支援者脫身實非易事。
刑法
第339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B.妨害秘密罪:將個案過程以文字分享,也需注意以免觸法。
刑法
第316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C.「公平交易法」:販售商品限制市場價格,或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都有觸法之虞
第18條 -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第21條 -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以上這些身心靈產業法律注意事項,是我(宋驊明)過往於企業任職時負責管理之部門業務,其下有部份業務便是法律事務、公部門關係,所提出的個人觀察與經驗分享,如有相關法律諮詢或服務需求,請洽尋專業之律師提供服務。
或許看了這些相關規範,有些身心靈產業的朋友會認為窒礙難行或覺得不合理,但其實相關規範其他產業也都一體適用,為何身心靈產業卻無法遵循呢?我以往於法
律常識的教育訓練演講時,時常舉販售創意設計的公司卻使用盜版軟體、販賣著作權的作家卻下載盜版電影為例,其中的荒謬與諷刺之處大家應該都能體會,那為何
傳遞活在當下、如實體驗生命挑戰的身心靈界,卻要逃避面對現實的法律規範呢?
法律是什麼?自古以來探討法律哲學的學者們有許多不同的見解:
約翰·奧斯汀有個功利的答案說:「法律是基於對懲罰的恐懼,由一個主權國家對有服從習慣的人民所下的命令」。
讓·雅各·盧梭說:「人們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從法律,因為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
弗里德里希·尼采說:「法律是由權力意志中所產生的,並不能被歸類成道德或不道德。」
約瑟夫·拉茲也主張:「法律是種權威,純粹經由社會認同,而不需要有道德上的理由。」
無論你的看法是什麼,人人都有選擇權,選擇遵守、選擇不遵守、選擇推翻、選擇修改、選擇不作為,只是人人也都得替自己的選擇負責!
這篇文章是寫給身心靈產業的從業人員參考,但也是寫給身心靈產業的消費者評斷,究竟各種服務、課程、商品的效用何在,法律規範是種參考,我們依內心的信念所做的選擇才是最終的指標。
以我自己在國內外各種身心靈產業花費可買間台北市小套房金錢所得到經驗是:「錢買不到力量、錢買不到智慧、錢買不到健康、錢買不到開悟。錢只買得到經驗,我在各種經驗中學到的,就是依著和諧做選擇,而非依著恐懼做選擇」。
好了,不多說,非常久沒打這樣的長篇大論了,手有點酸,祝福大家都能在身心靈的產業中找到屬於自己的樂園!
- Aug 19 Thu 2010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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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T心得分享-存在本質的大掃除
距離SRT治療已經過一個月了...(默)
一直都在煩惱SRT的心得分享,是因為整個治療的過程資訊爆量。所以不知道能不能寫得完全,但我最後還是決定試試看...
由於我很早就到了治療的場地,所以我就悠閒地拿了歐林的書出來看。後來Teen來了,果然就像其他格友分享的,Teen看起來很小(XD)但是很幹練,事實上也是如此,我覺得她是能力很強大的治療師(因為她從包包把道具拿出來的時候,我瞄到躺在包包中的「雪白治療系統」的講義,可見她還有很多壓箱寶XD)。
一陣簡短的寒喧後,Teen便開始幫忙淨化氣場,果不其然地,心輪有些功課還沒做完而下半部比較弱(我一直都知道這些是我得努力的部份),而其實針對這些issue我也已經努力了很久,但似乎進展不大。說起來,雖然我不像Teen對能量非常敏感,但我也對自己的能量有相當程度的覺察。
很快地便進入了SRT治療,剛開始Teen對我解釋靈擺的運作。因為在這領域我非常專心地做內在工作(走的是比較偏向心念而非技術的部份),所以看到其他導師們手邊一堆工具時我不免會有些驚訝,根據她的說法,包覆住靈擺的能量似乎很特殊(她感覺是很密實的「光」)。
對於正題之前的清理其實非常順利,一部份是因為一般人有的大部份的問題我沒有,這使我跟Teen有一點點小驚訝。接著Teen幫我置換55%的靈魂,靈體沾附的部份比較特殊,在我的氣場中的似乎不是什麼野生的(?)靈體,而是平行宇宙中的我還有我的學生,似乎是因為某種原因使得兩個平行宇宙間產生通道,所以他們就跟過來了。雖然清理的過程中有點困難,但是最後還是很順利地把他們送回去了。
再接下來是靈魂朋友的部份,因為雙生火燄或部份靈魂家族等沒有「入場(來到地球)」,所以他們會出點子,想要請已經投生在地球的靈魂「幫」他們體驗看看。一聽到這,老實說我的臉都黑了,因為我的人格我當下就很用力地嘶喊「我手上的功課都那麼困難了,為什麼還要加重我的負擔!!!」...後來Teen就請我的高我教育一下我的靈魂跟靈魂朋友。
接著我想指出我在過程中得到的資訊,我發現在這次的「學習」當中,對靈魂本質、靈魂道途、主程式(Master Program)、其他特質(Characteristics)的設計使我感到相當驚訝,因為每一個元素都完美地緊緊相扣,證實了靈魂真的是一種高度智能的存在...於是乎我有一個坎坷崎嶇的道途...(默)
這是什麼意思呢?我先說說我看到的事...在清理的過程中,我不斷地發現我的靈魂選擇的是痛苦的道路,主程式是「完美主義」,一些我還記得的特質是「耐心」、「堅持」、「承諾成為誓言」等...每一次碰上功課會有的負面能量數是9(最大值),這些形成了一個很完美的學習循環設計(默)。
我想這樣大家就知道了...雖然在SRT治療開始的前幾天,我就隱約地知道了今生的使命-揚昇,SRT的當下也知道這些設計的目的都是圍繞著這個目標,但仍然會想問「這(苦修之路的設計)真的有必要嗎?」
雖然這種無形的拉扯讓我感到痛苦(因為我可以覺察到,只是在它完全浮現前還無法那麼清楚地意識到),但現在,我覺得喜悅多了。真是覺得我的靈魂很會安排,選了一個會讓我覺得人生跟修行都是困苦的家庭,不過,似乎我並沒有這樣想,我的高我也不這麼想,所以才會遇到歐林和Teen吧?
不過某些前世的影響要踢掉是真的,因為那些看不見的東西會影響你很大。這並不是說可以躲避掉那些影響,而是透過SRT讓你更清楚地覺察它們,並讓你擁有可以面對它們的基礎。透過這次經驗下來,我覺得很想學習SRT,因為帶回的經驗很有用,而且我覺得這種療癒可以說是遠超過大掃除的等級。
看Teen她為了幫我清理一直忙來忙去的,真的覺得發展SRT的Dr. Robert E. Detzler跟SRT治療師們都很偉大,我很推薦各位去做SRT,至少去看一下你想走的路,跟你靈魂想體驗的目標是不是一致的。像我遭遇這樣的拉扯是一件很累的事,因為如果大部份的力量都被用在跟靈魂拔河的話,就很難全力展開做別的事了。不過也正是因為這樣的拉扯,使得我更清楚地覺察到喜悅是多麼可貴。
這一次SRT的最大收穫是確認了我的道途,從我踏進靈性領域後我就知道我是要走這條不歸路(XD),的。SRT的前幾天,我有一種福至心靈的感受,覺得我的日常生活跟工作就是要獻給光,我領悟到的當下充滿了喜悅。那麼...SRT中得知今世使命的結果就可以說是會讓我尖叫了吧-今世的目標使命是揚升(Ascension)。當下是有點驚訝,可是結束後我自己抽牌也抽到了「Ascended Masters」。Teen(應該是我的高我吧...)對我說我就是要站在跟他們一樣的層次上,雖然有點擔心能不能做到,不過一想到我大概還有157年(我現在22、23歲,治療一直做到179歲)的壽命就釋懷了。
在做完SRT沒多久後,就覺得自己有點虛(我一直在排出負面能量)、喉嚨跟全身都熱熱的,連身體也可以感受到排毒效應,一下這邊痠、然後那邊痛,就這樣痠痠痛痛好幾回。一個多月下來,我的內在不斷經歷許多的轉變,我覺得我的下半部脈輪以及喉輪好多了,我變得更有創意,而我感覺自己面對許多事的態度變得更正面,能用更為新穎、擴展、具有愛與智慧的觀點去面對它們。
而既然在SRT中確定了我有89世的靈性資歷後,我就請我的高我將那些寶貴的資產放出來供我使用,在接下來的日子裡我發現有一股更大的智慧向我開放(每個人可以試著這樣做做看)。在我的心中,我認識的揚升大師有兩位-耶穌與佛陀。而最近我開始接觸到一些跟耶穌、揚升有關的訊息。現在最想學學看雪白治療系統(Snow White Healing)。
我要謝謝我的靈魂,它真的很誠實(Teen每次問高我「這些都是靈性的事實嗎?」的時候靈擺都會點頭)。也要謝謝我的高我,我有什麼要求、有什麼想清理,它都對我說「好」,到現在我還是有一種覺得受到自己高我照顧(而且是無微不至的呵護)的感覺。
如果要我用簡短的話來描述SRT的話,我覺得那就是給你的存在本質來個大掃除,讓你有個很好的基礎(能量與內在)能去面對現實。而這一次的SRT治療真的是滿載而歸,在此真的是很想對Teen表達深深的謝意。Teen~真的很謝謝你!vvv
Love & Light 青皇
一直都在煩惱SRT的心得分享,是因為整個治療的過程資訊爆量。所以不知道能不能寫得完全,但我最後還是決定試試看...
由於我很早就到了治療的場地,所以我就悠閒地拿了歐林的書出來看。後來Teen來了,果然就像其他格友分享的,Teen看起來很小(XD)但是很幹練,事實上也是如此,我覺得她是能力很強大的治療師(因為她從包包把道具拿出來的時候,我瞄到躺在包包中的「雪白治療系統」的講義,可見她還有很多壓箱寶XD)。
一陣簡短的寒喧後,Teen便開始幫忙淨化氣場,果不其然地,心輪有些功課還沒做完而下半部比較弱(我一直都知道這些是我得努力的部份),而其實針對這些issue我也已經努力了很久,但似乎進展不大。說起來,雖然我不像Teen對能量非常敏感,但我也對自己的能量有相當程度的覺察。
很快地便進入了SRT治療,剛開始Teen對我解釋靈擺的運作。因為在這領域我非常專心地做內在工作(走的是比較偏向心念而非技術的部份),所以看到其他導師們手邊一堆工具時我不免會有些驚訝,根據她的說法,包覆住靈擺的能量似乎很特殊(她感覺是很密實的「光」)。
對於正題之前的清理其實非常順利,一部份是因為一般人有的大部份的問題我沒有,這使我跟Teen有一點點小驚訝。接著Teen幫我置換55%的靈魂,靈體沾附的部份比較特殊,在我的氣場中的似乎不是什麼野生的(?)靈體,而是平行宇宙中的我還有我的學生,似乎是因為某種原因使得兩個平行宇宙間產生通道,所以他們就跟過來了。雖然清理的過程中有點困難,但是最後還是很順利地把他們送回去了。
再接下來是靈魂朋友的部份,因為雙生火燄或部份靈魂家族等沒有「入場(來到地球)」,所以他們會出點子,想要請已經投生在地球的靈魂「幫」他們體驗看看。一聽到這,老實說我的臉都黑了,因為我的人格我當下就很用力地嘶喊「我手上的功課都那麼困難了,為什麼還要加重我的負擔!!!」...後來Teen就請我的高我教育一下我的靈魂跟靈魂朋友。
接著我想指出我在過程中得到的資訊,我發現在這次的「學習」當中,對靈魂本質、靈魂道途、主程式(Master Program)、其他特質(Characteristics)的設計使我感到相當驚訝,因為每一個元素都完美地緊緊相扣,證實了靈魂真的是一種高度智能的存在...於是乎我有一個坎坷崎嶇的道途...(默)
這是什麼意思呢?我先說說我看到的事...在清理的過程中,我不斷地發現我的靈魂選擇的是痛苦的道路,主程式是「完美主義」,一些我還記得的特質是「耐心」、「堅持」、「承諾成為誓言」等...每一次碰上功課會有的負面能量數是9(最大值),這些形成了一個很完美的學習循環設計(默)。
我想這樣大家就知道了...雖然在SRT治療開始的前幾天,我就隱約地知道了今生的使命-揚昇,SRT的當下也知道這些設計的目的都是圍繞著這個目標,但仍然會想問「這(苦修之路的設計)真的有必要嗎?」
雖然這種無形的拉扯讓我感到痛苦(因為我可以覺察到,只是在它完全浮現前還無法那麼清楚地意識到),但現在,我覺得喜悅多了。真是覺得我的靈魂很會安排,選了一個會讓我覺得人生跟修行都是困苦的家庭,不過,似乎我並沒有這樣想,我的高我也不這麼想,所以才會遇到歐林和Teen吧?
不過某些前世的影響要踢掉是真的,因為那些看不見的東西會影響你很大。這並不是說可以躲避掉那些影響,而是透過SRT讓你更清楚地覺察它們,並讓你擁有可以面對它們的基礎。透過這次經驗下來,我覺得很想學習SRT,因為帶回的經驗很有用,而且我覺得這種療癒可以說是遠超過大掃除的等級。
看Teen她為了幫我清理一直忙來忙去的,真的覺得發展SRT的Dr. Robert E. Detzler跟SRT治療師們都很偉大,我很推薦各位去做SRT,至少去看一下你想走的路,跟你靈魂想體驗的目標是不是一致的。像我遭遇這樣的拉扯是一件很累的事,因為如果大部份的力量都被用在跟靈魂拔河的話,就很難全力展開做別的事了。不過也正是因為這樣的拉扯,使得我更清楚地覺察到喜悅是多麼可貴。
這一次SRT的最大收穫是確認了我的道途,從我踏進靈性領域後我就知道我是要走這條不歸路(XD),的。SRT的前幾天,我有一種福至心靈的感受,覺得我的日常生活跟工作就是要獻給光,我領悟到的當下充滿了喜悅。那麼...SRT中得知今世使命的結果就可以說是會讓我尖叫了吧-今世的目標使命是揚升(Ascension)。當下是有點驚訝,可是結束後我自己抽牌也抽到了「Ascended Masters」。Teen(應該是我的高我吧...)對我說我就是要站在跟他們一樣的層次上,雖然有點擔心能不能做到,不過一想到我大概還有157年(我現在22、23歲,治療一直做到179歲)的壽命就釋懷了。
在做完SRT沒多久後,就覺得自己有點虛(我一直在排出負面能量)、喉嚨跟全身都熱熱的,連身體也可以感受到排毒效應,一下這邊痠、然後那邊痛,就這樣痠痠痛痛好幾回。一個多月下來,我的內在不斷經歷許多的轉變,我覺得我的下半部脈輪以及喉輪好多了,我變得更有創意,而我感覺自己面對許多事的態度變得更正面,能用更為新穎、擴展、具有愛與智慧的觀點去面對它們。
而既然在SRT中確定了我有89世的靈性資歷後,我就請我的高我將那些寶貴的資產放出來供我使用,在接下來的日子裡我發現有一股更大的智慧向我開放(每個人可以試著這樣做做看)。在我的心中,我認識的揚升大師有兩位-耶穌與佛陀。而最近我開始接觸到一些跟耶穌、揚升有關的訊息。現在最想學學看雪白治療系統(Snow White Healing)。
我要謝謝我的靈魂,它真的很誠實(Teen每次問高我「這些都是靈性的事實嗎?」的時候靈擺都會點頭)。也要謝謝我的高我,我有什麼要求、有什麼想清理,它都對我說「好」,到現在我還是有一種覺得受到自己高我照顧(而且是無微不至的呵護)的感覺。
如果要我用簡短的話來描述SRT的話,我覺得那就是給你的存在本質來個大掃除,讓你有個很好的基礎(能量與內在)能去面對現實。而這一次的SRT治療真的是滿載而歸,在此真的是很想對Teen表達深深的謝意。Teen~真的很謝謝你!vvv
Love & Light 青皇
- Jun 29 Tue 2010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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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與靈性服務
有一天我朋友忽然問我這個問題,我們的討論是這樣的。
「你有生意了嗎?」他問道。
「内緒(ないしょ,『不告訴你』的意思)」我回答。
「囧,有或沒有還秘密喔@@」
「我應該把這個網頁給關掉,因為已經額滿了」我露出孩子般的淘氣回答這問題。
「真好,你額滿,你賺夯夯」
「...あのね...このようなことははっきり言いたくないのよ(...那個啊...這樣的事情我不想講得那麼白)」不喜歡講得那麼白...?看來我又有一個地方需要釋放了(這是因為社會中對於問別人的工作報酬或物質狀態存有不好觀感)。
「但這不是你的目的嗎?」他這麼詰問著。
「不是。」我斬釘截鐵地回答。
「如果不是的話還需要收錢?」而這是他的質疑,也是一般人會有的質疑。
「當然要收,但的確不是目的。」
「那麼你要錢來做什麼?」不過對我來說其實答案已經很清楚了。
「你有生意了嗎?」他問道。
「内緒(ないしょ,『不告訴你』的意思)」我回答。
「囧,有或沒有還秘密喔@@」
「我應該把這個網頁給關掉,因為已經額滿了」我露出孩子般的淘氣回答這問題。
「真好,你額滿,你賺夯夯」
「...あのね...このようなことははっきり言いたくないのよ(...那個啊...這樣的事情我不想講得那麼白)」不喜歡講得那麼白...?看來我又有一個地方需要釋放了(這是因為社會中對於問別人的工作報酬或物質狀態存有不好觀感)。
「但這不是你的目的嗎?」他這麼詰問著。
「不是。」我斬釘截鐵地回答。
「如果不是的話還需要收錢?」而這是他的質疑,也是一般人會有的質疑。
「當然要收,但的確不是目的。」
「那麼你要錢來做什麼?」不過對我來說其實答案已經很清楚了。
- Jun 01 Tue 2010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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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要準備好了...
最近,我比以前更容易處在半夢半醒...應該說是如夢似幻的夢中。
我曾在以最高的頻率運作這篇文章中提及,在這些狀態之下,我可以「理解」其他空間的「語言」,但當我醒來後,這些理解又會消失。
現在看來,那些理解的消失,我應該得稱為「回到潛意識」才對。
我曾在以最高的頻率運作這篇文章中提及,在這些狀態之下,我可以「理解」其他空間的「語言」,但當我醒來後,這些理解又會消失。
現在看來,那些理解的消失,我應該得稱為「回到潛意識」才對。
- May 29 Sat 2010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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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的頻率運作(05/29/2010更新)
走向內在並開始進入寂靜,你,就是以最高的頻率運作
事實上,圍繞著我們的一切都是為了體驗精神層面(或說是心靈、意識層面)的活動而「設計」出來的,大腦跟身體也是。
而雖然我們的大腦跟身體可以幫助我們處理外在生活的細節,但精神層面的生活也是不可欠缺。
你可能會在工作個八小時甚至不到八小時就會感到疲累,這些都很正常,因為它們都是一種自然的韻律。
事實上,圍繞著我們的一切都是為了體驗精神層面(或說是心靈、意識層面)的活動而「設計」出來的,大腦跟身體也是。
而雖然我們的大腦跟身體可以幫助我們處理外在生活的細節,但精神層面的生活也是不可欠缺。
你可能會在工作個八小時甚至不到八小時就會感到疲累,這些都很正常,因為它們都是一種自然的韻律。






